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1988年5月制定的《受理消费者投诉暂行规定》,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是:(1)消费者对购买的生活消费品的质量、安全、卫生、价格、计量和销售方式等方面的投诉;(2)消费者对服务质量的收费等方面的投诉;(3)消费者对文化生活方面的投诉;(4)农民对购买自用的化肥、农药、种子、地膜等生产资料的质量、价格、计量等方面的投诉。
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包括:(1)购买的商品用于生产和销售的投诉(不包含农民购买自用的生产资料方面的投诉);(2)企业之间、个体工商之间和企业与个体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;(3)个人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;(4)不能提供被投诉者名称、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;(5)司法、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;(6)非正规渠道所购商品的投诉;(7)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超过诉讼时效的投诉。